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某資產管理公司因借款人在其催款通知書上少寫“同意”二字,導致敗訴,痛失百萬。
1999年,崇州某電站與中國農業銀行崇州市支行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向中國農業銀行崇州市支行借款87萬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該電站以其所有的設備及房地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貸款到期后,電站僅歸還了本金32.5萬元,剩余54.5萬元本金及利息全部逾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借款期限屆滿至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后,銀行并沒有對電站進行催收。
2016年9月27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營業部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委托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和《委托資產分戶轉讓協議》,將其對該電站的上述不良債權轉讓給了某資產管理公司,并發布了債權轉讓及催收的聯合公告。債權轉讓后,某資產管理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要求還款,但某電站未履行任何還款義務。
某電站承認某資產管理公司的訴訟主張,但認為原告主張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崇州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借款人某電站原投資人羅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在貸款人農業銀行制作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是否能夠認定濱河電站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后,同意履行歸還借款本金54.5萬元及利息的義務。
承辦法官認為,根據羅某某簽字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的文字表述,債務人申明:“已收到你行2016年8月26日簽發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羅某某簽字僅表示其收到銀行出具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并未明確表示拋棄時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歸還義務,也未達成還款協議、簽訂債權確認書等。因此,案涉債權訴訟時效已于2009年4月16日屆滿,羅某某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的簽字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期間的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原告分別于2016年12月6日、2018年6月12日和2020年5月11日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向濱河電站催收債權,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最終,某資產管理公司喪失勝訴權,法院對其主張的債權不予支持。因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對其要求行使抵押權,依法法院亦不予支持。遂駁回某資產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某資產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債權催收通知書上沒有明確表示同意還款的,債權人主張借款人歸還借款不予支持!皞鶆沼馄诖呤胀ㄖ獣毕的炽y行格式條款,但只因少寫了“簽收即表示同意還款”的語句,某資產管理公司敗訴,痛失借款及利息上百萬。
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實習生 鐘坤靚